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进口粮食口岸中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粮财联〔1996〕第9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5-24

执行日期:1996-05-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商务厅、商业厅、管理储备局)、财政厅(局):

  接收进口粮食所负担的口岸中转费标准经过几次变动,现行标准为47元/吨。多年来,费用开支水平不断提高,致使港口转运站发生亏损。为解决这一问题,并与现行省间专储粮调拨经营费用标准相衔接,决定将接收进口粮食的口岸中转费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为72元/吨。

  请各级粮食部门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进口粮食口岸中转费标准,各口岸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另收费、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