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7号)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5-08

执行日期:1996-05-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1996年第6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300亿元,从1996年5月15日开始发行,6月30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期限五年,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持满五年的,年利率为13.06%,不计复利。

  三、本期国债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持券人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部分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分档利率另行公布)。

  四、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居民个人和其他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部门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购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