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计价费〔1996〕第11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1-21

执行日期:1996-01-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158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测绘工作证》和《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测绘工作证》时,可向领证人员收取工本费每证4元,并将其中的3.50元上交国家测绘局用于制证等开支。

  二、国家测绘局发放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时,可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乙级、丙级和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时,可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并将证书工本费全额上交国家测绘局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国家测绘局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收取证书工本费,须向当地省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取,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