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人薪函〔1995〕第23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0-06

执行日期:1995-10-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

  (二)二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

  (三)三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9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

  (四)四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元;

  (五)五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4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六)六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元。

  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大型厂矿企业办的地震台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等条件国家地震局所属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七月起执行。

  四、调整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