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再次发现伪造国库券的通报”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国债字〔1995〕第3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8-28

执行日期:1995-08-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再次发现伪造国库券的通报》〔银发(1995)233号文〕转发你厅(局),请立即通知所属国债管理部门、国债经营机构及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部门,切实做好反伪防假工作。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再次发现伪造国库券的通报”

  银发〔1995〕233号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广州、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邮政储汇总局:

  今年,继上海市、广东省、湖北省等地发现1991年10元假国库券、1993年五年期100元假国库券、1994年第一期100元假国库券之后,最近,在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等地又先后发现了1993年三年期100元和1992年三年期500元假国库券。针对上述情况,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及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部门务必提高警惕,严加防范,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此通报后,请立即传达到国债兑付网点,并要求其经办人员熟记假券特征,认真查验券面,辨别真伪,谨防误收误兑,避免国家资金造成损失。

  二、各银行如发现所辖地区出现伪造的国库券,应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认真追查,争取迅速破案,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三、各地收缴的各种假国库券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11号文中的规定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附件一:1993年三年期100元伪造国库券特征

  一、假券所用纸张为一般胶版纸,纸张中没有无色纤维,在紫光灯下有荧光反映;

  二、假券印刷方法为照相制版,手工分色,胶印印刷,线条不清晰;

  三、假券图案和颜色与真券有明显偏差,冠字号码是手工加盖的,排列不整齐;右面的梅花图案呈淡绿色,与真券有明显差异;

  四、假券水印是用白色油墨加盖的。

  附件二:1992年三年期500元伪造国库券特征

  一、假券所用纸张为胶版印刷纸,含有棉纤维,纸质较好,在紫光灯下无明显荧光反映;

  二、假券印刷方法为照相制版,手工分色,胶印印刷,线条不清晰;

  三、假券的水印是用白色油墨加盖的,透光或平放时均可看到;而真券上的水印透光时可见,平放时看不到;

  四、假券正面和两侧图案经手工上色,无层次感;

  五、假券背面的财政部印章线条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