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教财〔1995〕第5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7-07

执行日期:1995-07-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市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恢复或建立了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以下简称助学金制度),这对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证义务教育实施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为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提供可靠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助学金制度,并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初级中等学校(含职业初中)和部分小学(主要是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他贫困地区和需要寄宿就读的地区)实行助学金制度。

  二、享受助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3.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负担书本费、杂费、寄宿费而可能辍学者。

  三、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抵减该生的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

  四、助学金经费来源

  助学金经费来源,按照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可通过教育基金、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多渠道解决。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建立助学基金的形式解决。

  五、助学金的管理

  各地要努力保证贫困地区助学金经费来源,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高中阶段学生助学金的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助学金的标准和具体办法,各地可结合城镇、农村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在1995年新学年开始前,将本省(区、市)实施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办法,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