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5〕第61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5-03

执行日期:1995-05-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人事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经费需要,同意对你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证书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用于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邮寄费及损耗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