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8-18

执行日期:1994-08-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开采制煤球配料用粘土资源如何收资源补偿费的请示》(苏地管发〔1994〕009号)函收悉。

  粘土是非金属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如果涉及减、免缴资源补偿费问题,请按国务院第150号令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和地发〔1994〕99号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