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荣军康复医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民优函〔1994〕第16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7-26

执行日期:1994-07-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油价格的放开及副食品价格的上涨,原规定的荣军康复医院住院休养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相对偏低。

  为体现国家对这部分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住院休养员(含享受住院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可按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至30%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原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予以保留。

  今后,此类标准的调整中央不再统一发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