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4〕第65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7-26

执行日期:1994-07-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本地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并将核定后标准及时报公安备案

  同时,发去特种行业许可证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照此式样负责印制,并要保证质量。

  1994年7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收取工本费。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得超过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核定。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