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关出资认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署监一〔1991〕第786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7-19

执行日期:1991-07-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州海关:

  你关6月13日电报收悉。关于肇庆市恒进电子有限公司要求享受国务院第64号令有关优惠待遇问题,经研究认为,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比照上述原则规定,对华侨、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在国内投资的企业,其投资比例亦应不低于25%,方能确认其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因此,该公司应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