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人薪函〔1988〕第4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11-27

执行日期:1988-11-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的请示》(〔88〕震发人字第49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在四川的理塘、甘孜、松潘地震台,新疆的巴楚、阿合奇、和田、石场地震台,甘肃的镜铁山地震台,黑龙江的德都、加格达奇地震台,执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8〕17号)规定的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

  特此批复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