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字〔1988〕第2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4-29

执行日期:1988-04-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邮电部:

  你部《关于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系统统筹的函》〔(1988)邮部字1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鉴于邮电企业实行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跨行政区域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同意邮电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暂按系统试行统筹。

  你部制定的《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我们原则同意,请你们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邮电通信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跨行政区域经营,按系统进行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经济核算,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因此,邮电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应实行按行业统筹。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1.统筹范围:邮电通信企业、邮电工业企业、通信施工企业、邮电器材总公司、部直属企业。

  2.统筹对象:统筹范围中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