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港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人薪〔1988〕第1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4-11

执行日期:1988-04-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整顿艰苦地震台站津贴的报告》(〔88〕震发人字第11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改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3〕338号文)规定的津贴标准执行。其他事宜亦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