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人老〔1988〕第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2-15

执行日期:1988-02-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你区一九八六年六月来文,我们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后,暂不移交,仍由你区自行管理。

  二、高原工龄补助费问题,同意先不改,继续按你区过去的办法办理。

  三、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中央财政已专项补助五千万元,今后不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