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41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1-20

执行日期:2004-01-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发展规划,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以下简称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已正式开播。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