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第47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3-05

执行日期:1998-03-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