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3〕第58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4-29

执行日期:2003-04-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近来,一些企业反映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规定,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1号)也明确:“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及设备的代维修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