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财法〔2003〕第308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3-20

执行日期:2003-03-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元,靖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