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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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9-24

执行日期:2003-09-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