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157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10-10

执行日期:2002-10-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9-01-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