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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2-19
执行日期:2003-02-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
小型企业
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
建筑业
,
交通
运输
和邮政业,
批发
和
零售
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
制造
业、
电力
、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
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
销售额
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
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
小型企业
。
建筑业
,中
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
销售额
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
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
小型企业
。
批发
和
零售
业,
零售
业中
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
销售额
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
销售额
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
小型企业
。
批发
业中
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
销售额
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
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
小型企业
。
交通
运输
和邮政业,
交通
运输
业中
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
销售额
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
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
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
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
销售额
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
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
小型企业
。
住宿和餐饮业,中
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
销售额
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
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
小型企业
。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
工业企业
的
销售额
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
建筑业
企业的
销售额
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
批发
和
零售
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
销售额
代替;
交通
运输
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
销售额
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
工业企业
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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