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117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8-12

执行日期:2002-08-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注: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