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75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5-30

执行日期:2002-05-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