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航空企业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6-27

执行日期:2002-06-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关于民用航空企业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同意你们对《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会计处理的修改意见,将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划出,在“机场服务收入”科目下增设“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对其进行核算。民航运输企业各单位代理售票网点收到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机场服务收入——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