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6-27

执行日期:2002-06-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1995年8月18日,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 “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便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