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2002〕第48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5-22

执行日期:2002-05-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1年月平均工资。

    二、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