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政策法规
外贸动态
常用工具
FOB & CIF转换
人民币大小写转换
科学计算器
度量制式转换
VIP会员
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沪国资产〔2002〕第7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4-04
执行日期:2002-04-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资办、外经委,市工商局各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本市吸引外国
投资
的范围,利用外资促进
国有企业
改组改制,便于外国
投资
者在本市独立或联合并购本市
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外国
投资
者(以下简称外资),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和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外资
投资
性公司以及可以从事
投资
的外资企业。
二、由外资整体并购
国有企业
而设立的企业为外商
投资
经营企业;由外资部分或中外
投资
者(包括外国在中国设立的外商
投资
性公司)联合并购、外方实际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5%(含25%)而变更登记的企业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三、鼓励外国
投资
者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下列并购活动:
1、属于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并购。
2、属于
农业
新技术、
农业
综合开发和能源、
交通
、重要原材料范畴的并购。
3、属于采用高新技术,拓展新产业领域的并购。
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及防止环境污染范畴的并购。
5、有利于提高产品技术能级,开拓国际市场的并购。
6、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利用现有资产存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并购。
7、有利于
国有企业
重组、改组的并购。
四、外国
投资
者可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
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以及本市鼓励外资并购
国有企业
的项目清单,选择并购项目。
五、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二者统称产权交易所)设立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为双方提供并购信息、并购申请、
评估
交易等事项的服务。
六、外资并购本市
国有企业
的基本程序:
1、并购方或被并购方向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购申请表,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汇总后报市外资委
备案
。
2、经有资质的
评估
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后,在产权交易所按本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交易。
3、外资委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权交易合同进行简化
审批
。
4、企业到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七、凡外资或中外合资的
投资
性公司所从事的部分并购活动,并购后外方实际出资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25(含25%)的企业,享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待遇。
外方实际出资小于注册资本25的,按市外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外资出资比例不足25的企业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八、在外资并购本市
国有企业
的过程中,涉及被并购
国有企业
的不实资产,按《上海市
国有企业
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进行核销。
九、凡外资并购本市
国有企业
并安置其职工的,可以从交易价格中
抵扣
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等。具体
抵扣
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外资并购本市
国有企业
过程中与原被并购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合同、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企业裁员及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等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外资并购本市
国有企业
进行产权交易时,
国有企业
的并购价格以核准的资产
评估
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若实际交易价格在
评估
结果基础上下浮10以上的,
国有企业
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向市国资管理部门
备案
。
十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并购本市
国有企业
,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外资并购本市
集体企业
或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市国资办、市外资委、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外国
投资
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最新法规
1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9号(关于进口荷兰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6号(关于解除西班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8号(关于进口柬埔寨宠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胶半成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7号(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匈牙利牛精液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4号(关于进口匈牙利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3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8
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再调查裁定的公告
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解除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
热门法规
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
关于公示2024年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拟分配企业名单的通知
3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2号(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5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7
关于2024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示
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
9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登录/注册
短信登录/注册
密码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未注册的手机号验证后将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
登录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订单支付
订单编号:
权益名称:
支付金额:
元
服务时长:
1
年
支付方式:
微信支付
更多权益,请前往《
会员特权
》查看。
请珍惜您的账号,不要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账号。
账号借给他人或批量爬取数据者将永久禁用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