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账务处理办法的复函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1-01

执行日期:2002-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账务处理办法的复函

  图书发行企业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中增设“待结算商品”明细科目,核算已出库包装交运,待办理结算手续的商品。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对已出库商品,在办理发运手续前,借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科目。

  (2)在办理发运手续并取得结算凭证后,借记“应收账款”──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或月末一次性),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作此调整后,原待结算款的余额应由“应收账款──待结算款”科目转入“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