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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31
执行日期:2001-12-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
评估
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
评估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
评估
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
评估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全文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
评估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有资产的
评估
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
评估
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10年来,资产
评估
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
投资
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
国有企业
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资产
评估
业已基本发育成熟,
评估
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
审批
,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
评估
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
评估
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
评估
项目的立项确认
审批
制度,实行核准制和
备案
制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
评估
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
评估
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
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
评估
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
评估
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
评估
师及所在
评估
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
对外投资
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
评估
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
评估
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
评估
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
评估
项目实行
备案
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
评估
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备案
。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
评估
项目的
备案
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产
评估
活动的监管力度资产
评估
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
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
拍卖
、
租赁
、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
,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
评估
程序,不得借
评估
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
承担资产
评估
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评估
程序、
评估
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
评估
,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
评估
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
评估
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
评估
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
评估
结果。
对利用
评估
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执业的
评估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
评估
秩序资产
评估
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资产
评估
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
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
评估
项目的核准、
备案
、抽查制度,完善资产
评估
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以进一步规范
评估
程序和执业行为。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
评估
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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