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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三)
发文字号:财会〔2001〕第19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0-01
执行日期:2001-10-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二、账务处理
(一)会员资格费
投资
经纪公司为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而交纳会员资格费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长期股权
投资
—期货会员资格
投资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经纪公司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或交易所实际退还的会员资格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经纪公司会员资格
投资
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
投资
—期货会员资格
投资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
投资
收益”科目。
(二)交纳席位占用费经纪公司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向交易所交纳的席位占用费,借记“应收席位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退还席位,收到交易所退还的席位占用费,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交存保证金
经纪公司向交易所划出以及追加保证金时,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的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收到交易所划转的保证金存款利息,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四)收取客户保证金经纪公司收到客户划入的保证金,应接实际划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保证金”科目;客户划出的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结算盈亏
对于期货合约当日结算的盈利,经纪公司应根据交易所结算单据列明的盈利金额(包括平仓盈利和浮动盈利),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按照同客户结算的平仓盈利金额,贷记“应付保证金”科目,交易所结算金额小于经纪公司与客户结算金额的差额,借记“结算差异”科目(交易所结算金额大于经纪公司与客户结算金额的差额,贷记“结算差异”科目)。
对于期货合约当日结算的亏损,经纪公司应按照同客户结算的平仓亏损金额,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根据交易所结算单据列明的亏损金额(包括平仓亏损和浮动亏损),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交易所结算金额小于经纪公司与客户结算金额的差额,贷记“结算差异”科目(交易所结算金额大于经纪公司与客户结算金额的差额,借记“结算差异”科目)。
强制平仓的会计处理与上述规定相同。
(六)实物交割
对于以实物交割了结的合约,按交割结算价先作对冲平仓处理,按本规定(五)进行处理。
代理
买方客户进行实物交割的,依据交易所提供的交割单据,按实际划转支付的交割货款金额(含增值税额,下同),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
代理
卖方客户进行实物交割的,依据交易所交割单据,按实际划转收到的交割货款,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保证金”科目。
(七)
代理
客户交纳罚款
代理
客户向交易所交纳的违约罚款支出,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罚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实际从客户保证金中划转违约罚款支出时,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罚款”科目。
(八)结算手续费
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时,按实际划转的款项,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按实际划转的款项中属于经纪公司收入的部分,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属于为交易所代收代付的部分,贷记“应付账款—代收手续费”科目。
向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代收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
(九)交纳年会费
经纪公司向交易所交纳年会费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营业费用—期货年会费”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
(十)提取和使用期货风险准备
经纪公司按规定以手续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时,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营业费用—提取期货风险准备”科目,贷记“风险准备”科目
错单合约平仓产生的亏损,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风险准备”科目,贷记“应付保证金”科目;错单平仓实现的盈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因经纪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按应由当事人负担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由经纪公司负担的金额,借记“风险准备”科目,按实际向交易所或客户划转的金额,贷记“应收保证金”或“应付保证金”科目。
因客户责任造成的风险损失,需要经纪公司代为客户垫付时,按实际向交易所划转的金额,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垫付”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向客户收回垫付的风险损失款时,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垫付”科目;按规定对难以收回的风险损失垫付款予以核销时,借记“风险准备”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垫付”科目。
因客户有违约、违规等行为对其实施的罚款,在客户实现支付罚款前,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罚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实际收到客户支付的罚款时,借记“应付保证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罚款”科目。
(十一)对客户发生的质押业务,应作备查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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