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建〔2001〕第177号

法规分类:经济建设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18

执行日期:2001-04-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经费补助。为了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一: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