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教〔2001〕第19号

法规分类:教科文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04

执行日期:2001-04-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

  根据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规范和加强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项目申报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转告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一: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