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六)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11-27

执行日期:2000-11-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六)转移

  1.转移的含义:购房补贴转移是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购房补贴专户时,将其原购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单位购房补贴专户。调入单位未建立购房补贴专户时,职工的购房补贴在原单位个人账户内封存。

  2.转移分类:购房补贴转移根据是否转出建行系统分为不销户转移和销户转移两种类型。

  (1)转入单位在建行系统开立购房补贴专户的属建行系统内转移,为不销户转移。转移时个人账号不改变,补贴资金转入新单位购房补贴专户。同时,银行将根据转入、转出单位是否为同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不同的利息结转手续。

  (2)转入单位未直接在建行系统开立购房补贴专户的(如在北京市某分中心开户),即转出建行系统,为销户转移。销户转移时,职工原购房补贴账户撤销,本金和利息合计金额转入新单位所在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购房补贴专户。由转入资金中心通知单位办理补交手续,进入职工个人新账户。

  3.单位办理手续:

  职工持调动证明向原单位提出转移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填写《购房补贴支取/转出凭证》,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持经办人身份证。职工调动证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转移,取回银行签章的取款凭证第一联。

  4.注意事项:

  (1)填写取款凭证时,有关转入单位的项目根据职工本人提供的信息填写,“

  金额“项由银行核实后填写。

  (2)不销户转移时(即在建行系统内转移),职工原单位购房补贴应先办妥转移,新单位购房补贴才能正常缴存,以免同一职工产生两个购房补贴账号。

  (七)核定

  1.核定的含义:购房补贴的核定是指缴存按月补贴的职工月缴存额发生变化时,为重新确定其月缴存额所办理的手续。

    下列情况下,单位办理核定:

  (1)因国家规定的月购房补贴系数发生变化而引起职工月缴存额变化时;

  (2)职工工资变化而变更月缴存额时,单位可随时为职工办理核定。

  2.核定方法:

  单位到银行经办网点领取《购房补贴核定清册》,填写或打印一式三份,并在各页加盖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章,递交银行经办网点。

    银行审核并在首页盖章后,退单位留存一份,另两份分别由银行经办网点和住房资金中心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