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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统〔2000〕第6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9-21
执行日期:2000-09-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经济技术
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其他有关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青岛、深圳、厦门国资办:
为做好2000年度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情况,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我们在1999年度保险企业类汇总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对有关的报表内容做了进一步规范,设计制定了《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按时上报,现将与报表编报工作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各类国有独资、控股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经国家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保险公司等。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其中: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保险公司按公司所辖汇总数据填报本套报表,并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及报表封面信息。
三、对于填报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保险公司所附属的从事非保险业务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应分别编制、汇总和上报企业类、建设单位决算类等报表。
四、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型保险公司,还应按母公司的报表类型编制、上报保险企业类合并会计报表。
五、有境外机构或分公司的保险企业,应将境外机构或分公司的数据并入总公司会计报表范围内,并以境外机构或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和报表封面信息。
六、各保险企业应在全面做好年终决算工作的基础上,按照《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报表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合法。
七、各保险企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做好《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的上报工作。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各保险公司应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汇总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分户及汇总数据)一式三份上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金融司两份)。财务关系隶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应将本保险公司年度汇总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在审核、整理无误的基础上,上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各地区应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所辖保险公司年度汇总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分户数据)在审核、汇总、整理后上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金融司两份)。分报的内容具体包括:保险公司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三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分户有关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保险公司境外单位汇总会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三份。
八、各保险公司、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汇总报表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基层分户录入以“元”(保留两位小数)为金额单位。
九、《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各保险公司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附件:
一、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
二、《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编制说明
附件一: 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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