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外字〔2000〕第4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1-06

执行日期:2000-01-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有关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等补贴(以下简称“物价补贴”)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价补贴的开征是基于我国实行的低工资、低物价、多补贴的分配制度。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物价补贴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任务,并将之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好地发挥了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鉴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物价已基本放开,财政用于居民副食品、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性支出数额减少,各地财政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酌情调低企业上缴物价补贴标准或停止征收此项物价补贴。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