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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及《会计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1-01
执行日期:2000-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一、年检范围及对象:
1.年检范围:凡持有1995年以后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会计证或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在本次年检范围之内。
2.换证对象:
凡持有95年以后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会计证的人员,年检合格后全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二、年检、换证时间安排
从03年1月6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年检实行按会计证尾号逐月办理的方法。尾号为0的于03年10月份办理。
四、年检内容及换证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会计证作废。
1.持无效会计证的
2.连续两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3.连续三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达到规定课时的。
4.不宜从事会计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填报:
1.未填基础信息表和信息卡的,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2.所填学历与所持学历证书不符的。
3.所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所持资格证书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要求处理:
1.98年年检合格,未参加2000年年检的,要审验98至2002年继续教育,须补齐各年继续教育方可年检。
2.已参加2000年检但未参加2000.2001.2002年继续教育或课时没达到规定的,须补齐各年教育方可年检。
五、参加年检、换证需准备的材料:
1、会计证原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备核实。
3、2张1寸免冠同底片近照(背面写上姓名)
4、符合相关规定免予年检或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年检步骤:年检合格的,在原证件上加盖“年检合格,新证未领” 90天以后换取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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