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73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19

执行日期:2001-04-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