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行机构撤销会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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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7-23

执行日期:1999-07-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联行往来管理,规范全国联行机构撤销会计处理,保证被撤销联行机构业务处理正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行机构的撤销采用会计账务处理与计算机程序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撤销其通汇资格。

  第三条  联行机构撤销

  (一)各分行必须于每年13季度的第1个月以行发文件向总行申请撤销辖内联行机构。

  (二)凡申请撤销的联行机构,自总行通报撤销日起,停办往账业务,停签银行汇票。

  第四条  被撤销联行机构清理期的处理

  自总行通报联行机构撤销日起20天内为被撤销联行机构联行业务清理期。清理期内,只能办理撤销日前其他联行机构的来账、查询、查复及汇差业务。清理期结束后,被撤销联行机构的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电子汇兑汇差科目、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余额及电子汇兑系统报告表余额全部结清。

  第五条  被撤销联行机构撤销日的处理

  (一)撤销日往账处理,被撤销联行机构于撤销日将上日营业终了的往账余额作反向发生额,选择电子汇兑系统“内部划拨”业务种类,并在用途栏注明“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