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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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4-26

执行日期:1999-04-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全  文

  交通部、人民银行:

  你们《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请示》(交财发〔1999〕14 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人民银行联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