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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和预决算有关事项的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3-11
执行日期:1999-03-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通 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
事业单位
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68号)和《关于建立行政
事业单位
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9〕2号),做好中央
国家机关
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和预决算工作,结合中央
国家机关
住房基金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
国家机关
各部门住房基金主管部门,中央
国家机关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基金的归口管理工作。各部门行政财务处负责本单位住房基金各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预决算编报工作。
二、中央
国家机关
住房基金按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中央
国家机关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房改政策,根据资金性质,在银行为各部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
目前住房基金中售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已经实行专户管理,公共维修基金和住房补贴资金即将实行专户管理,下一步还将按要求对其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逐步实现住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电算化。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6〕34、3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将散存于其他账户内的售房收入、住房公积金分别全额存入本部门售房收入专户和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因
特殊情况
,暂由房改、房管基建部门实行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尚未实行专户管理的住房建设资金、房租收入、公共维修基金等住房基金,其财务数据要及时报本部门行政财务处。
已经实行专户管理和尚未实行专户管理的各项住房基金都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账目,按规定编报预决算。
三、统一编报住房资金。凡是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归集管理单位售房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由财政部直接下拨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中央
国家机关
各部门,须在1999年3月31日之前,将1999年度住房基金预算及编报说明送国管局中央
国家机关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附本部门行政财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由于中央
国家机关
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各单位的售房收入结余暂时全额填写在预算表“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栏目内,待办法出台以后,再按规定从售房收入中划出公共维修基金。
目前,各部门按照售房办法收取管理的公共维修基金填写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栏内,并加强管理,待中央
国家机关
公共维修基金建立统一银行专户后,全额纳入专户管理。
五、“利息收入”栏目,按各项住房基金利息合计数汇总填报。
六、中央
国家机关
住房补贴政策还没有实施之前,各部门住房基金收支预算表中有关住房补贴收入、支出和结余项目暂不填写。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两个文件的精神,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预决算工作。特此通知。
附: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
事业单位
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
事业单位
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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