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年报的函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1999〕第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1-07

执行日期:1999-01-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社会保险工作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年报制度,掌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为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我们将原统计报表调整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支情况表。

  统计报表以县级为统计填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保机构统一汇总,每年度统计上报一次。各地要按照填表说明认真组织填报,并写出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按时保证完成年度统计任务。

  附件:表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及填表说明(略)

  表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支情况表及填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