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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四)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6-19
执行日期:1998-06-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六、加强支出管理。
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在银行设立统一帐户。
各部门的具体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设立帐户,否则视同“小金库”处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包括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的经费)要切实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不得将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的经费转作单位“小金库”或用于国家规定以外的开支。
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人员、车辆、会议、电话等项目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管理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
要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提高基础设施,信息、设备的综合利用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公、检、法、工商部门对现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对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对清理整顿后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定期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不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同级财政部门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处理。
凡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处罚;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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