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3-02

执行日期:1998-03-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9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