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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地质矿产部石油地质海洋地质局组建公司执行企业财会制度有关问题请示的批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1-18
执行日期:1996-01-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地质矿产部:
你部发〔1995〕110号《关于我部石油地质海洋地质局组建公司执行企业财会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石油地质海洋地质局组建公司(以下简称组建公司)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业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其中对该公司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油气勘探项目应加强财务管理,补充设置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并按规定报送决算资料。
二、对有关财政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1.根据国发〔1995〕18号文,该公司由地矿部授权建立国家资本金,并按规定核实资本金,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意以1995年12月31日清产核资后的有关资金建立国家资本金;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国家基本建设借款本息,按国家现行规定,报经批准予以豁免的,增加国家资本金;从1996年1月1日起,由国家地质勘探费(含国家地勘专项、大洋专项、按国家规定从地质勘探费中划转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和流动资金)、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及使用油气勘探开发基金形成资产部分、(含油气井资产)的,首先增加资本公积,待一定
期限
后再转增国家资本金;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产权的资金处理及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处理办法。
2.鉴于该公司由
事业单位
转为企业,油气勘探工作资金来源有一定困难,同意该公司在过渡期间,暂按油气销售收入的12%提取储量有偿使用费,计入生产成本。
3.油田维护费由该公司编制各油田的提取计划,报经我部批准后,下达到所属企业执行,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国家地质勘探费形成的地质成果对外有偿转让所得收入增加油气勘探开发基金。
5.组建公司可参照〔1993〕财工字第199号文、〔1993〕财工字第376号文及〔1993〕财会字第24号文规定的原则做好新旧财会制度的转轨衔接和调帐工作。
三、基本同意关于该公司的地质勘探费的管理及处理办法,其所属地质科学研究单位和所属其他
事业单位
的原经费渠道在一定时期内予以保留。
四、该公司在其他财政政策方面,经我部同意后,可比照中国石油
天然气
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国阅〔1994〕65号文精神,该公司应尽快过渡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最终要政企分开,与地矿部完全脱钩。据此,该公司的财务在过渡期间,通过地矿部归口财政部管理;过渡期满,由财政部直接管理。
六、本文未尽事宜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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