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4〕第83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6-27

执行日期:1994-06-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人计函[1994]1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同意人事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取印制、发放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发给考生每本收费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其中,人事部可从证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乙种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证书的收费亦可比照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