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各分行:
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财政部统一印制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三种凭证均为四联,式样附后。
《用汇申请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通知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现钞、汇票、旅行支票等应分开填写,不得在一份凭证中汇总填写。
以上三种凭证自1994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以前使用的有关凭证同时作废。
附表: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相关申请书及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