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外字〔1994〕第23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5-17

执行日期:1994-05-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各分行:

  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财政部统一印制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三种凭证均为四联,式样附后。

  《用汇申请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通知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现钞、汇票、旅行支票等应分开填写,不得在一份凭证中汇总填写。

  以上三种凭证自1994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以前使用的有关凭证同时作废。

       附表: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相关申请书及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