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5-15

执行日期:1993-05-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为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各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成立后的有关事宜,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