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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6-03
执行日期:1987-06-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全文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
分配
关系,鼓励国内有关单位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有利于吸引外资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营企业中方
投资
者(以下简称中方
投资
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分配
和管理。
前款利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方
投资
者根据
投资
比例分得的利润。
第三条、中方
投资
者的利润按照兼顾国家、企业利益和区别资金来源的原则进行
分配
。
第四条、中方
投资
者以国家资金(包括厂房、场地、设备、现金以及其他财产)
投资
分得的利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分配
:
(一)中方
投资
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免缴调节税。
纳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五项基金”比例
分配
。其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或者对合营企业再
投资
以及合营期满时
购买
外方股本。
(二)中方
投资
者属于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纳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有关
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的规定
分配
。其中,事业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对合营企业再
投资
以及合营期满时
购买
外方股本。
第五条、中方
投资
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
的,以自有资金(包括税后留利中的企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
投资
分得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
从第6年起分得的利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六条、中方
投资
者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
投资
分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体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中方
投资
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
的,以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更新改造专项贷款用于合营企业
投资
分得的利润,在按照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中方
投资
者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扣除。
第九条、中方
投资
者属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
投资
的规定》所列举并经过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在合营企业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部分,视同已缴纳税款,准予抵免扣除。
第十条、中方
投资
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
投资
所得的利润,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提取场地使用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一条、中方
投资
者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
事业单位
,所得税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所属企业、
事业单位
,所得税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二条、中方
投资
者对合营企业的各项
投资
,按
投资
比例分得利润的
分配
和纳税情况、税后利润的
分配
使用情况,必须建立帐户,单独核算,编制中方
投资
者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部规定汇总编制中方
投资
者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
。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
备案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87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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