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第210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7-29

执行日期:1999-07-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10]94号规定废止)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